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高宏道(6)
其次,被告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严重后果包括物质方面的和社会恶劣影响方面的。
物质方面的损失和被告人×××没有关系。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是×××造成的损失。此外,仅就起诉书所说的损失的数额而言,也只有区区数千元,并不构成严重。
起诉书所说的间接损失,没有列举证据给予证明。没有证据,就不能说是存在犯罪的事实。另外,对本罪而言,法律没有将间接损失列入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的法定的或者是酌定的范围。将间接损失列入,没有法律依据。
×××上访是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辩护人认为,没有造成。
所说恶劣影响,具体的来说,是一种声誉、人格上的贬损、降低。方式方法,可以是将社会公众不知晓的、不光彩的事实公布于众。也可以是以无端诋毁的语言侮辱他人,使不明真相的人产生了误解。除此之外,不会造成恶劣的影响。比如,我国的很多判例表明,将一个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公布,不造成对原告、被告的侵害,也就是说,不构成对原告、被告的恶劣影响。
辩护人不想对本案涉及到的土地征用问题是对是错、是否合法,发表看法。但是,从国家的角度上看,从子孙万代的长远利益上看,土地问题确实是当前社会上的一个热点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先后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了五批落实四至范围的开发区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了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三条)。党和政府有很好的土地政策。法律法规也比较完善。辩护人相信只要按照党的政策、国家法律的规定去执行,农民是通情达理的。有关部门以诚信的态度,把执行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告诉农民,实现了依法管理和充分的沟通、交流,纠纷就可以妥善化解。即使是存在工作中的某些失误,只要是实事求是地处理、纠正,农民也可以谅解。
回到本案的背景来说,单就本案的征地纠纷而言,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尚未彻底解决的问题。影响是早已形成了,反映是早已强烈了。这种影响的广泛程度和强烈程度可以说是无以复加了。因此,被告×××是否上访,不会产生进一步的更加广泛、更加强烈的影响。而且区区一名老年农妇,使出全身的解数,也难以给政府抹黑,对坦坦荡荡的政府机关,实在难以产生什么了不起的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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