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高宏道(7)
(三)、被告主观上没有扰乱的故意。
在这里要说说立法上设置本罪的目的。一个行为是犯罪的,必须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辩护人认为,立法者设置本罪的目的,是为了惩处那些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企图通过扰乱活动,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的人,还有故意蛊惑群众,制造恐慌情绪,形成了聚众闹事的人。
在接受了委托以后,为了正确理解法律,辩护人研究了近年来全国各地处理的大量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案例。如,河北承德利用对非典的恐惧,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阻扰医疗车辆通行的案件;云南为了少数几个种植蔬菜水果人的利益,阻断道路的案件;重庆阻扰集资建房案件;河北省河间市因2000多亩土地被错误地划归国有,多次奔走于各级政府部门而没有得到答复,群众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裘国军等人被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刑,判决后激起群众更大的愤怒,上千名群众联名申诉的案件;深圳市鼎太风华小区业主因政府按照原规划修建创业路西段、拆除了原开发商违法修建的小区花园纠纷案件……。这一系列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名下处理的案件,充分反映了辩护人的观点是正确的理解了立法者的意图。
辩护人认为,某些行为类似聚众闹事,但如果不是属于无理取闹,不是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而是因为相关部门处理问题失当,造成了群情激愤,就不应该以犯罪论处。否则,只有进一步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纠正个别部门、个别干部工作的失误。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主观上没有扰乱的故意。在会见时她多次提到,在检察院的证据中也记录了,×××说:上访是为了生存。也就是说,上访不是为了无端扰乱。事实也证明,假如×××的行为是以扰乱为目的,那么,其表现就是不讲道理,无理取闹,惟恐天下不乱。被告人多次表示,行为要克制。足以说明其目的不是为了扰乱社会秩序。
至于在冲突中他人的行为,例如推倒围墙,不应该由被告人×××承担。假如围墙是合法修建的,应该由推倒围墙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应该由被告人代他人承担责任。
辩护人认为,如果判处被告有罪,不利于当前党和国家要求建设和谐社会的局面,很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
良好的社会环境是良好投资环境的最重要的内涵之一。如果农民不服,上访不止,宁河乃至天津,长期处于不稳定的局面,谁敢来投资?相关部门应该充分了解,不是有了土地就能够成为开发区的。商人来投资,目的是为了赚钱。如果经常陷入纠纷、商人也受到威胁,成天在不安中经营,这绝不是商人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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