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超高压输电线路污染及妨碍宅基地使用发布的代理意见/高宏道(11)
所以,这个标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合理性、科学性是应该否定的。
(二)、即使是符合现行的标准,也不能免除被告的法律责任。
前面我们引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无须重复,即使是在某些条件下,被告的线路造成的静电污染恰巧符合或者是低于4KV/m的标准,但是,确实是存在危害的情况下,根据这个法律的规定,被告也要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
(三)、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的举证责任,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了。这里我们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举证需要证明的范围。因为原告是长期在此生活的。要经受各种气候条件、自然条件下的污染影响。被告如果要证明在各种自然条件下均无危害,要承担“穷举法”的证明责任。如果以天气干燥、无风、无沙尘的天气条件作为满足4KV/m标准的证明,显然是不全面的。要知道,原告可是在各种气候条件下都在这里生活和工作的。证明被告没有造成污染的责任是被告,在本案中被告是完全可以做到,而拒绝去作的。拖延、拒绝协商,是大企业依仗自己的强势地位的惯技。
第二部分:侵 权
一、原告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侵权之诉”的前提是原告具有合法的权利。
一九八三年××县××××大队讨论决定,并经政府批准,有偿拨给原告土地二亩,作为种植之用,此地在原告的住宅后面。一九八五年×月×日,×××县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了第×××号《河北省×××县人民政府印契》,确认××间房屋的所有权。一九八七年×月×日,×××县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了××××号《宅基地证》。二○○一年,×××村民委员会重新和原告签订了《租地协议》,将一九八三年批准出租的土地续租给原告继续使用。二○○四年×月×日清查宅基地时,×××县国土资源局颁发了“×××第×××号”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再次确认原告对××××M2土地具有使用权。
上述文书证明:
1、原告的宅基地是合法取得的;
2、原告的房屋是合法财产;
3、原告承租的土地使用权,是合法取得的;
4、原告承租的土地可以合法地用于种植;
5、上述土地、宅基地、房屋的取得时间远远早于被告架设超高压线路的时间。
上述文书证明的事项还可以正常地推论:
1、原告对自己的房屋进行维修,包括上房进行维修,是原告的权利。这个权利是由合法的财产权利当然产生的。因此,这项权利应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无权剥夺这项权利。
从常理来说,原告拥有房屋,当然就有维修的权利。
凭什么说,因为被告架设了超高压线路,原告就不能上房维修?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