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超高压输电线路污染及妨碍宅基地使用发布的代理意见/高宏道(12)
凭什么说,因为被告架设了超高压线路,原告进行维修的人在房上就应该遭受到电击?如果从房上掉下来,被告是不是应该责任?即使是被告愿意并且保障承担责任,维修人员不愿意遭受电击,这个维修还是不能进行的。
2、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翻盖房屋,将平房改成楼房,也是原告的权利。原告可以将平房改成楼房。因为原告的宅基地远离邻居,改建楼房不影响邻居的任何利益。这也是一项合法的权利,是原告对宅基地合法使用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盖楼房,在农村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对提高宅基地的利益率来说,楼房能够更充分利用土地,是应该鼓励的。
凭什么说,因为被告架设了超高压线路,原告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就不能盖楼房了?
3、原告取得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在承包土地上的经营权,同样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原告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速生的高大树种,以提供自己的收入,也是符合出租土地时进行“种植”的规定用途和承租目的,是一种符合约定的、合法的经营行为。
凭什么说因为被告架设了超高压线路,原告种植什么作物就应该受到限制?
二、被告具有侵权行为的一切要件。
侵权行为侵犯的是法律规定的合法的权利。上面我们已经说明了原告权利是合法的、当前仍然是有效的。被告侵犯的是原告的承租土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告所在的集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从主观上说,被告明知其架设超高压线路要跨越原告的院落,并且以3.8m的近距离,邻近原告的房屋经过。从被告的专业身份应该具备的专业知识来说,被告还应该知道这种跨越、近距离邻近通过,会给原告带来不利的影响,就是说,对原告的权利会有侵害。特别是,原告明知,一旦自己享有保护区的权利,就必然限制原告的权利。所以,被告的侵权表现为主观上的故意。虽然,主观上是否故意与侵权责任没有必然关系,也就是说,即使不是故意,发生了侵权损害,也要承担责任,但是,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无疑是更严重的侵权,就更应该承担责任。从客观上说,被告架设超高压线路,已经产生了实际的损害。这一点我们在前面的内容中已经作了详细的证明。
大家知道,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并不要求必须具备违法性,也就是说,即使行为并不违法,只要发生了侵权,发生了损害,侵权人仍然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并不超标的污染排放就是一个合法的行为。但是,如果排放造成了侵权和损害,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是法学方面的通说,而且为《环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所证实,并且在大量的审判实践中为审判人员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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