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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超高压输电线路污染及妨碍宅基地使用发布的代理意见/高宏道(13)
可是,本案的争议,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被告就更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也规定“……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然而在施工前,被告没有和原告进行过任何协商,更不可能达成过任何协议。因此,被告架设超高压线路,具有显著的违法性。
三、国家保护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建设超高压线路在原告取得合法的宅基地、承租土地使用权之后。依照这个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侵占”原告的土地使用权,也不能侵占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原告的土地用途经过了法定程序和有权确定用途的政府机关的批准。要改变这个用途,必须依法撤销原有的、已经生效土地用途的承诺。这里,“依法”二字的含义,是很丰富也很具体的。包括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容。现在,被告没有经过任何批准手续,寄希望于以“架设超高压线路”的行为,直接产生改变土地用途的法律后果,把集体土地变更为其企业的“线路保护区”的土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能实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前面引证的2000年1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就是一个直接针对本案的规章。其第十五条规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电磁辐射设备的安装使用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试运行报告,经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第十六条规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电磁辐射设备的安装使用项目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批准进行试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后,方可进行正式运行。”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第十七条特别规定了对该保护办法颁发前的行为具有溯及力:“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没有履行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电磁辐射设备安装使用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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