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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超高压输电线路污染及妨碍宅基地使用发布的代理意见/高宏道(14)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河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也规定“因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设拖应当拆迁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协商,签订协议,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拆迁手续,对被拆迁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给予一次性补偿。”也就是说,不这样作,就不能取得相关土地的特定方式使用的使用权。
四、对条例规定保护区的法律认识。
为电力线路规定保护区,是出于保护依法建设的电力线路的需要。电力线路,特别是超高压电力线路虽然是出于企业牟利的需要,但同时也是为公众利益服务。电力企业在为公众利益服务中进行营利。所以,虽然架设超高压电力线路是企业行为,但是,因为架设超高压线路和公众利益紧密相关,电力行业又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所以,国家特别制定了法律法规对电力线路进行保护。这本来是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对社会各方面利益的一种平衡。但是,在长期的封建文化背景下,在一些人的思想中常常会产生封建特权的影响。比如,前面我们说:“因为电力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其正常的结论应该是:“电力企业应该更加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但是,有些人却产生了依仗自己的优势地位,无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思想和行为。也就是说,国家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设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电力线路进行保护,并不能推出电力企业具有某种超越法律规范的特权的结论。现在的情况是,被告无视原告的权利,采取“我先架设了,跨越了,再说”的态度。至于会有什么不良后果,就无人考察、了解了。所以,至今也没看到被告因自己的线路给原告带来的不便表示过什么歉意,更不要说考虑过原告的损失了。至于依法办理应该办理的行政审批、和被侵权签订补偿协议、采取技术措施排除不利影响,就更不在考虑之列了。
五、保护区的取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同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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