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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超高压输电线路污染及妨碍宅基地使用发布的代理意见/高宏道(16)
电力建设取得了规划批准以后,涉及到土地方面的问题,还要办理出让、转让使用权的手续。也就是说,规划方面的许可,是取得保护区的必经程序,是第一步,不是全部行政、民事程序,也不是最后一步。正像符合结婚条件的人并不是都结婚了。他(她)还要找一个愿意和他(她)结婚的对象,然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才成为合法的夫妻。否则,即使是双方同意结婚,共同生活了,也不过是非法同居而已,不受法律的保护。在本案中,被告架设超高压线路的行为虽然已经实施了,但在履行合法的手续之前,不能说就具有了保护区的权利。
被告经过行政审批获得了建设超高压线路的权利,并不产生剥夺他人的民事权利的后果。
六、被告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在没有取得合法的保护区的相关权利的情况下,使被告的设备随时都处在危险之中。
被告在建设超高压线路以后的十年中,长期不履行法定义务,这种民事行为方面的不作为,不是一般民事权利、义务方面的不作为,而是具有明确的违法性的不作为。这个不作为,使国有财产、国家经济命脉的动力干线处于无法保护的状态。假如因此发生了电力事故,有关责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们认为,被告违法不作为的结果不仅是对原告的侵权,而且是对国家财产、公共利益不负责任的表现。
原告请求请求排除妨碍,改建或者出资迁移原告的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另外,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应该得到支持的。
精神损害,是指精神上、心理上的损害,是无法以金钱数额计算的,这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被告的超高压线路架设以后,应该经常发生电击,成天处在危险之中,精神上的压力是很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本案中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也是可以被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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