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超高压输电线路污染及妨碍宅基地使用发布的代理意见/高宏道(8)
本案涉及的500KV线路,是1995年建设的,应该受该《实施办法》的管辖。《实施办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设施,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规划、计划和竣工验收资料,报电力设施所在地的城乡规划部门备案,并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和有关部门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第九条)。在保护区方面,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划定:……(二)在前项(指城镇和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规定以外的其它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500千伏为20米。”(第十条)。这个规定,固然是为了电力线路的安全,也未尝不是为了保障人身安全。
2、在电磁辐射方面,2000年1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信设施和雷达等在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路在运行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以及工业、科学、医疗设备应用中的电磁辐射。”第三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具有或者伴有电磁辐射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进行下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电磁辐射设备的安装使用,建设单位和安装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高压送变电设施……;”明确把高压送变电设施列入了评价的范围。在第七条规定:“进行下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电磁辐射设备的安装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四)电压在100千伏以上的高压送变电设施;”。
本案争议的线路电压为500KV,属于“电压在100千伏以上的高压送变电设施”,应该按照这个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规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电磁辐射设备的安装使用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试运行报告,经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第十六条规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电磁辐射设备的安装使用项目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批准进行试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后,方可进行正式运行。”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第十七条特别规定了对该保护办法颁发前的行为具有溯及力:“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没有履行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电磁辐射设备安装使用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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