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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害正义到无害正义——和谐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蔡鸿铭(7)
(五)刑事和解的结果
刑事和解的结果是忏悔与宽恕,以及和解协议的达成。根据犯罪人造成损害的性质,和解结果分为两类:一类是物质意义上的和解,包括损害恢复、赔偿、提供义务服务,主要运用于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危害的案件,如人身伤害、财产毁损等;另一类是精神意义上的和解,如赔礼道歉等,主要适用于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案件,如侮辱、毁损名誉等。 在程序处理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
结语:刑事和解在维护成文法权威的前提下,融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刑事司法从“有害正义”到“无害正义”的进步,是法律与道德情感的最佳结合,符合中国传统的文化背景和当下社会的和谐理念。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符合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的司法理念和现实需要,是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
当然,我们也不能过分地夸大刑事和解的功能,甚至以之完全替代司法程序,而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规范和限制。但由于当前我们没有对刑事和解作出带有可操作性的详细规范,实际运用中就蕴含有擅变刑法的定罪标准、抹杀罪与非罪的界限等危险。我们应当通过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刑事和解正式纳入司法程序,对其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等作出具体规范,以立法的形式确认法官对刑事和解的司法控制和司法监督,从而构建起完整的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真正实现刑事司法的“无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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