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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霍贝尔《原始人的法》/石安洲
评霍贝尔《原始人的法》
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石安洲

霍贝尔(E.Adamson Hoebel,1906~1993)1934年在哥伦比亚大学获哲学博士学位,之后曾任犹他大学人类学教授兼系主任,密执安大学人类学教授,明尼苏达大学明尼阿波利斯分校人类学系名誉教授,美国民族学会会长和美国人类学协会主席等职。霍贝尔是马林诺夫斯基之后最杰出的法律人类学家之一。1954年,霍贝尔发表了法律人类学史上经典著作《原始人的法》。该书获得广泛好评,甚至被评价为,“一定会成为未来一代社会人类学和法学的大学生学习原始法的教科书。”该书于1954年出版后,立即以其翔实的材料和深刻的见解引起人们的注意。它一版再版,并得到许多学者的高度评价,有人说:这本书无论在哪一方面都高质量的,它非常有效地解决了法学和其他科学上的许多难题。它的社会学意义具有广泛性,其技术上的适应性不仅限于原始的法律体系,而且适用于一般的社会关系。”

一、从法律人类学角度重新界定了法律的内涵。
“原始社会有没有法律?”一百多年来,围绕着这一问题,法学家们争论不休。西格尔在《法律探索》中说:“人们(原始人群)生活在‘习惯的无意识控制之下’,没有法庭和法律。”霍贝尔则认为“原始社会存在法律”,在《原始人的法》一书中从法律人类学角度重新界定了法律的内涵。
霍贝尔认为,法律与社会文化密不可分,不能离开社会文化来研究法律。他说:“法律是无法从全部人类行为方式中截然分开的,因此,我们首先需要仔细地俯视和勾画社会和文化,以便发现法律在整个机构中的位置。我们必须先对社会运转有所认识,然后才可能对何为法律以及法律如何运转有一个完整的认识。”然而,文化是一个社会的成员表现和分享的、后天得到的行为方式的完整一致的总和,需要通过社会选择来实现,此种选择并非任意和偶然,总有一些标准左右或者影响选择,霍贝尔称之为“公规”、“价值”等。这样,通过选择,一个社会的人们就会逐渐在行为和生活方式上趋于一体化,“会对特定的刺激的反应有着相当的同一性”,霍贝尔在这里所称的同一性首先表现为习惯(即那些反复出现的方式),其后发展为社会规范。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也是社会规范的一种。霍贝尔说,整个运转着的约束规范组成了社会的控制系统,在这一控制系统中,法律只是作为一个工序或一个因素,而选择对于社会规范特别是法律的形成有着特殊的作用,并且有助于理解法律在人类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一点,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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