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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霍贝尔《原始人的法》/石安洲(4)
在谈了法律与宗教的区别之后,霍贝尔也论述了在原始社会里法律与宗教的联系。这些联系就是:
第一,法律规定不能悖于宗教观念。如在阿散蒂,每一种法律规定的行为,至少在名义上,要求与道德和宗教信仰保持一致。
第二,法律的执行者或机构往往凭借宗教的权威,因而既是执法者又是神的代理人,一身而二任。如在晒延,“实际上他们的市民会议是从宗教的法令中取得权力,并且是祭司机构的一部分。”而在阿散蒂,“所有的政治领导,从氏族、村庄到最高长官国王,在管理人类事务中都是祖先的灵魂和神的代理人”。
第三,法律往往要借助于宗教手段解决法律上难以解决的问题。他说:“就部分法律而言,在解决棘手案件时,还缺乏一定的能力,这时往往要借助于宗教。它就用占卜、诅咒、誓约和神裁法这些超自然的手段来弄清事实真象。”
第四,宗教也依赖于法律。如在爱斯基摩,“当宗教准则失去效力,戒律被忽视时,作为最后凭借手段的法律,起着一定的作用。”
总之,在原始社会中,法律与宗教互相依赖,互相渗透,作为原始宗教的主要形式的“魔术和巫术是执行法律的强有力的手段”,而法律也是宗教的最后凭借。
在论述了法律与宗教的一般关系的基础上,霍贝尔还就法律与巫术的关系作了探讨。他认为,巫术是魔术的一种,是一种害人的坏魔术。他说:“巫术是坏魔法的使用。它有多种形式,但全都是在没有正当理由时选一个受骗者杀死或使之生病。”“法律与魔术的关系由每一特定社会的价值和规范体系而决定。”“它可能拥护也可能反对法律,它承认道德,也冲击法律”。巫术则不同,它在本质上是与法律对立的。这表现在法律与巫术彼此消长。“如果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还未公开制定出来,那么,隐藏着的巫术必然会跳出来。”它的发展必然会阻碍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巫术是一种隐患,法律是巫术的天然敌人,所以要用法律来战胜巫术,使之逐渐枯萎和减少。”

四、霍贝尔系统地论述了法律人类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霍贝尔对于原始法的研究更多地是为了检验其独特的研究方法本身的有效性。霍贝尔批判了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并明确划定了法律人类学方法的性质,即“人类学对法律的研究完全是行为主义的和经验主义的。”在此基础上霍贝尔对法律人类学的既有的两种研究方法,即观点方法、描述方法进行了批判。
所谓观念方法,是指事先在观念中构思能够指引和控制人的行为的各种“规则”,并用实际的资料去验证这些“规则”,或者说该方法是在进行研究之前在观念上就形成了对于整体性秩序的“前见”,并将这些“前见”诸之于实际的资料而进行验证。描述方法则是对实际进行描述并依据实际存在的行为探究其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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