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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霍贝尔《原始人的法》/石安洲(6)

霍贝尔以丰富的资料广泛地评介了世界各地现存原始部落和民族的有关情况,并综合各种材料深入探讨了其法律问题,为我们提供了当时法律人类学的几乎所有成果。他明确提出原始社会存在法律,因为法律是无法从全部人类行为方式中截然分割开来的。所有的社会都有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这样的一种规范,对它们的忽视或违犯会遇到正式的(威胁性和实际的)拥有社会公认的特权的个人或群众所运用的物质力量的制裁。为了论述原始社会的法律也是一种法律,霍贝尔还将它和国际法进行比较。他指出,如今我们只有国际次法律,而没有国际法。在国际水平上,通行着原始法律,而且是最早期的原始法律。无论是国家条约还是国家惯例,充其量不过是民族这一准团体的次法律。他同时也看到了初民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的差异,认为两者是不同意义上的法律。霍贝尔是一位有趋同思想的法律人类学家,他认为人类越文明,对法的需求就越大,“城市生活使法律得到迅速的发展”,世界上各国的法律正在走向一体化的道路,而现代国际法正是未来“全球法”的原始状态。霍贝尔还就法律的发展,法律与宗教、巫术的关系,法律的职能以及法律人类学研究的方法作了深刻的研究。霍贝尔《原始人的法》,“无论在哪一方面都是高质量的,它非常有效地解决了法学和其他科学上的许多难题。它的广泛的社会学意义在于,其技术的适用性不仅对原始法体系,而且对于一般的价值体系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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