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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从比较的观点看事实和法律》/石安洲
评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从比较的观点看事实和法律》
石安洲
(云南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650091)

摘要:吉尔兹被誉为当代美国社科界“文艺复兴”式的人物,这不仅是因为他广泛的研究领域和兴趣,还在于他以敏锐的洞察力和理性的思辩在人类学以及其他社科领域提出了不同寻常的反思。吉尔兹在《地方性知识:从比较的观点看事实与法律》为人类学领域带来了一个全新的视野。吉尔兹的学术成就和贡献以及对学术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下列4方面:1.对认识论意义上的阐释人类学原理的宏扬,从(内部)emict和外部(etic)的角度重新确立田野工作的认识价值;2提倡重新认知,对地方性知识的重视;3确立了“深度描写”及显微法的审察意义;4对叙述学的研究方法论上的启迪。

关键词:地方性知识 阐释学 深度描写

《地方性知识:从比较的观点看事实与法律》是吉尔兹于1981年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演讲文集,他曾经说过写作此文是为了表达了一种不可忽视的心态:“我想立足于盎格鲁——美国的法理学和共同法的审判为中心去探讨,去区别是什么,应该是什么;发生了什么,什么是合法的,同时去寻溯我本人研究过程中所遇的三种其他的法律传统与之平行的状态:伊斯兰传统法律、印度传统法律和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的法律传统。其观念是,首先设若以这一事件发生在当代的美国来审视之;其次,描写此一个案在其他不同的法律传统中所处的截然不同的形式——它们是那样的不同,以至于要求一种全然不同的重新规范去界定它们;第三点则是以其秩序性的法律仲裁的进化去评述这些不同的涵义。” 本文旨在对《地方性知识:从比较的观点看事实与法律》中的理论创新之处作一个概要性介绍。

一、地方性知识
《地方性知识:从比较的观点看事实与法律》一文之所以要从地方性知识的角度对事实与法律进行探讨,是因为吉尔兹认为以前的法律的人类学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而要用一种更具解集作用的方法,一种较比开放的方法——阐释学的方法,要寻找出法学和人类学两门学科研究进路中所存在的具体的分析性问题——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1、关于地方性知识
首先需要给予指出的是,我所理解的所谓的地方性知识并不仅仅是一种知识类型或知识体系,而在更大的意义上是一种知识观念或对知识的认识方式。它不是单单的特定时空下或阶级下的知识分类,毋宁说作为一种伴随20世纪中后期的知识观念的变革的产物,地方性知识表达了这样一种意义——由于知识总是在特定的地域和文化情境中产生并得到辩护的,那么我们对知识的考察与其关注其普遍的准则,不如着眼于分析和重视形成知识的具体情境,即如吉尔兹所讲,“把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联想联系在一起”。 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地方性知识需要给予特别理解的可能有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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