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世界各国社会法理论之发展趋势——兼论中国的社会法思潮/茂德龙(7)
在2001年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李鹏委员长在其工作报告中,提出了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他指出:“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与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关于什么是社会法,李鹏委员长将其定义为:“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应该说,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定义。而这个社会法的定义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划分无疑是以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报告为基础的。[ ]2003年3月1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吴邦国委员长在会上提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七个门类,这七个门类是指:宪法与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 ]可以看出,吴邦国委员长的讲话也没有偏离李鹏委员长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认识,两份报告一脉相承,都将社会法定位为与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等并列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从2003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着手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这是建国以来新中国最大规模的一次法律汇编,甚至是中国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规章制度的汇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不仅专编编纂社会法律、法规,而且对社会法的定义和特点也做了简要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认为:“社会法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范,包括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和其他需要社会扶助的社会成员权益的保障制度。……坚持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是我国社会法的主要特点。”[ ]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也基本传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观点,进一步佐证了学界和官方对社会法形成的共识。
(四)对社会法的不同理解和深切担忧。当然,我们承认学界的主流观点和官方意见的重要性,但并不等于理论界没有探讨的余地。事实上,就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夕,2003年3月12日,《检察日报》登载了一篇题为《法制连线:专家解读法律体系,七大体系特色鲜明》的报道性文章。郑尚元副教授在文章中指出,社会法是在“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第三法域。……经济法是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外延上最广义上的社会法,即为国家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而制定的有公法和私法相融合特点的第三法域,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环境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科技法、教育法、卫生法、公共事业法等,也可以视为反映社会政策目标的法。在中义上来讲,社会法应当定位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从狭义上来讲,社会法就是社会保障法。[ ]可见学界对于社会法还是存在相当不同的意见的。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