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马线=夺命线的深层思考/郭英儒(2)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让行人和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同时被放行或者没有交通信号控制时,左转弯车辆应当让相对方向行驶的直行车辆先行;右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同方向左转弯或者直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明确表示行人直行时,车辆可以右转,只是告诉我们要按交通信号和交警指挥通行,车应当让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同样表示,转弯车辆不能妨碍直行行人,但提到右转车辆与行人同时;《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也基本延续前两法律的意思,就是明确车要让人。
这些规定,都非常好,很好的体现了法律的本意,突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点----安全。同样体现这一意思的,还有当时争论十分激烈的“撞了不白撞”的规定。但安全不是停留在应然问题上的,不是我们规定应该怎么样,就一定会怎么样。我们说泥石流不应该发生,可不是单单这样规定了,它就真的不发生了。同样,我们规定了车应该让人,可不等于那些司机真的会严格遵守,主动让人,还有如刚发生的这起事故中的小姑娘,她是想让人了,可是操作的不对,油门当刹车了,想让也让不了了。一部法律的制订,既然是突显以人为本的,把安全放在首位的,那就不能只去考虑应然状态,而忽略必然结果。行人在与车辆的较量中,永远处于弱者地位。要保护弱者,就必然要制约强者。而且这种制约要达到百分百可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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