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肖寒(7)
目前,法国仅在重罪法庭的审判中采用陪审制度。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重罪法庭设在巴黎和各省的上诉法院所在地,具有非常设法庭的性质,一般为每三个月开庭一次。重罪法庭的组成人员包括一名庭长、两名助审法官和九名陪审员。庭长一般由上诉法院的庭长或法官担任,也可以由上诉法院院长担任。助审法官一般都从上诉法院的法官中选任,也可以从当地地方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法官中选任。 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担任陪审员的主要资格条件包括:年满23岁;懂法语:享有法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和家庭权利: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被开除过公职;没有精神疾患;没有因拒绝执行陪审员义务等而被宣布为禁止担任陪审员的人。此外,政府高级官员、法官和警官不得兼任陪审员;有关案件中的司法人员、证人、翻译、检举人、鉴定人、申诉人和当事人等不能担任本案的陪审员; 每个重罪法庭每年都要编制本年度的候选陪审员名单。候选人数各地不同,巴黎为1200名; 其他各省则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有500名的;也有160名至240名的。 候选陪审员名单由一个专门委员会从当地居民中选定。该委员会一般由法官、当地政府官员和当地议会代表组成。名单确定之后,由重罪法庭书记室保存。[8]法国的陪审制度可以说是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继续生存、发展。
二、陪审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
(一)陪审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制度。陪审制度在我国被采用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把陪审制纳入国家根本法,反映出对普通大众参与司法程序,人民权力人民行使这一民主形式的重视。陪审制度有着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而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国家里,陪审制度无疑植根于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权,并表现为一种对权力的监督。它旨在利用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实行陪审制度可以把一部分公民提高到法官的地位,把审判制度置于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之下,有效地避免或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民主权利的体现是普选权,而陪审制度也同公民的普选权一样是人民主权的必然要求。普选制度和陪审制度是民主法制的根本体现。陪审制度可以让法官的审判活动有效地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是法官秉公执法,防止司法腐败和枉法裁判,减少冤假错案的出现。 它与每个公民的利益关系都很密切,而且对一个国家的国民性的养成具有重大影响。它可以养成公民尊重客观事实、依法办事、做事公道的习惯。因为如果陪审员不公正,他们就会害怕有朝一日自己也成为诉讼对象,别人来陪审他也会不公正。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主人翁的地位,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成为一所巨大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学校,是教育公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法律权力的最佳途径,把民主法治精神渗透到社会各阶层。[9]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