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托管的法律问题探析/代纪柱(14)
(三)托管人的责任
托管人的法律责任分为托管人对证监会的法律责任和托管人对被托管人的法律责任。托管人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时,证监会可以依法制裁委托人,追究托管人的行政责任。托管人侵害被托管人的权益时,被托管人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章 托管制度的国际比较
本部分从托管人的确定,托管人的作用以及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和美国的托管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找出我国在托管中的不足,并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一、托管人的选择
美国的证券公司若经营失败或者无力履行对客户的义务风险时,并且该证券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客户保护令:资不抵债,或者将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是未决程序的对象,且接管人、信托人或清算人已被指定;违反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者任何自律组织规则中有关财务责任或客户担保的规定;无法进行遵守财物责任或担保规则所必需的计算。法院在收到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的申请后,如果债务人同意,或者法院证实债务人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之一,那么法院必须发出客户保护令。如果法院发出客户保护令,那么它必须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的指示,立刻指定债务人的托管人。只有同债务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担任托管人根据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均被视为同债务人有利害关系:是债务人的债权人(包括客户)、股东或合伙人;现在或曾经是债务人或上述承销商的董事、合伙人、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律师;其他表明该人同债务人或承销商有关系,或者同任何类别的债权人(包括客户)或股东具有重大相反的利益 。
我国的托管人在前面已有论述主要是其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并且我国托管人的是有证监会来指定,对托管人的任职资格,选择托管人的程序等都没有规定,完全依靠证监会的行政裁量权进行,美国的问题证券公司的退出主要依靠市场和司法手段,而我国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因此,我国证券公司托管人的选择上应建立完善的程序,避免托管人与被托管人有利害关系,另外对于托管组的成员组成资格上不妨做一些规定,如托管组成员5-7人,托管组中至少有1名律师和1名金融分析师,并且所有托管组成员至少从事与证券有关的工作5年以上,以保证托管的质量。
二、托管人的职责
我国托管人的职责是维持证券营业部的正常经营,协助清算组进行清产核资。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协助查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2、控制并处置被托管证券营业部的交易风险及群体时间风险;3、全面负责被托管证券营业部的正常交易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数额;4、及时向证监会及当地的证监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在履行上述职务过程中的重要情况,有关数据以及需要协调的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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