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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托管的法律问题探析/代纪柱(16)
关于对南方证券实施行政接管的公告
                公告
  鉴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证券")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混乱
,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
定自2004年1月2日起对南方证券实施行政接管。
  行政接管期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会同中国人民银
行、公安部成立行政接管领导小组,负责对南方证券行政接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行政接管期间,由行政接管领导小组派出的接管组全面负责南方证券经营管
理。接管组行使公司权力。接管组组长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南方证券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暂停履行职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暂停履行职务。
  行政接管期间,南方证券业务正常经营;客户正常交易,其合法权益依法予以
保护;机构债务暂缓偿付。南方证券全体员工要坚守岗位,积极做好本职工作,维护公司经营管理稳定。
  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结束的具体日期另行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4年1月2日

首先,从接管的法律依据看,在南方证券被接管时,并没有任何关于证券公司被接管的法律规定;从南方证券被接管的公告中可以看出,接管南方证券是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见接管行政处罚的效力值得怀疑,按照规定,南方证券有权利就接管行为,申请证监会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其次,从接管的主体看,接管南方证券的主体有证监会,深圳市政府,人民银行和公安部,证监会是证券公司的监管机关;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的作用;深圳市是南方证券的总部所在地,南方证券的许多股东,就是深圳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安部的职责是履行犯罪的侦查。除了证监会主管南方证券的监管外,其他的三个部门都和南方证券有密切的联系,但是即使是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也仅仅赋予证监会接管证券公司的权利,证监会的接管的行政权力和公安部的行政权力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利,他们共同接管证券公司也是很牵强。
最后,没有说明南方证券可以复议或者起诉的权利。
接管组接管后,应当重组问题证券公司,重组应当从股权,资产,业务,人员,制度等方面同时展开设计。重组时要注重市场化手段的应用,兼顾重组有关各方的利益,关注债权人的利益,注重新老股东利益平衡,重组的步骤:1、债权人削减债务,老股东缩股;2、新股东注资,新股东的可以全部以股权的方式注资,也可以以股权加债权的方式注资;3、变现不动产资产和自营的证券;4、精简人员,减少支出;5、完善制度,控制投资的风险。通过重组使证券公司减少债务,节约开支,剔出不盈利的业务,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制度,提高资金的流通性和公司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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