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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托管的法律问题探析/代纪柱(17)
如果接管后发现问题证券公司的违法严重,管理混乱,严重资不抵债,则应该剥离重组或者并购,然后关闭或申请破产。
(三)托管与接管的联系与区别
托管作为问题证券公司的处置方式之一,与接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接管和托管的目的都有控制证券公司金融风险,恢复证券公司的经营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次,接管和托管后采取的措施基本相同,由接管组或托管组代替董事会从事经营活动。但是托管和接管毕竟是不同的问题证券公司行政处置方式,也有许多区别:1、接管的主体是证监会,而托管的主体是优质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接管的行政色彩比托管的行政色彩更浓;2、接管的客体大都是大型的问题证券公司,托管的客体是中小型的问题证券公司。

二、停业整顿与托管的关系
(一)停业整顿概述
停业整顿是指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由证监会责令证券公司暂时停止营业,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恢复证券公司经营能力的行政措施。我国的《证券法》153条,154条都有关于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75、76、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4、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43条,都规定了责令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停业整顿的规定。停业整顿应适用于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风险,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但不至于立即关闭,还有挽救的希望。一般通过处罚有关责任人或者融资重组消除风险,恢复证券公司的正常经营。如果整顿期间发现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资不抵债,则应该关闭清算或破产清算。但是到目前为止,仅仅适用于2002年9月7日,责令大连证券停业整顿,而对其它问题证券公司并未适用。本人认为原因是:当前我国的证券公司正处于重组时期,证监会的基本思路是扶强凌弱,对于有历史包袱的中小型证券公司,证监会选择并购或关闭;对于大型的不太严重的高危证券公司,证监会则选择直接注资的方式,解决其遗留的历史问题,一是因为我国的证券公司处于崩溃的边缘,直接注资的方式效率更高,速度更快,更有利于控制金融风险,因此未责令其他问题证券公司关闭,相信不久责令证券公司停业整顿将会广泛的使用。但直接注资的不良后果也是很严重的,这样容易造成分配不公,注入资金的来源的合法性值得怀疑,容易使一些有历史包袱的证券公司产生一些预期心理,不利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淘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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