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托管的法律问题探析/代纪柱(5)
第二章 托管的法理分析
一、托管的法律依据
(一)《证券法》 的规定
2006年1月1日之前,即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生效之前,并没有关于证券公司托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2006年1月1日之前证监会对问题证券公司的强制托管的行政行为并没有法律依据。新的《证券法》第153规定:“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第154条规定:“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二)其他法规的规定
新的《证券法》生效之前,在实践中证监会比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12条:“清算期间,清算组可以将清算事务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办理。托管机构不承担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债务,不垫付资金,不负责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人员安置。托管费用列入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算费用。”,第37条规定:“托管机构不履行托管职责,造成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关于托管的简略的规定进行指定托管证券公司。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并不适用于证券公司,根据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撤销金融机构,依照本条例执行。本条例所称撤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仅仅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根据《证券法》第122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证监会的批准;另外,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12条的规定,此条例规定的托管仅仅在金融机构清算期间适用,不能满足证券公司为了恢复经营能力而进行托管的要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草案)对托管也有规定,但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规定如出一辙,没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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