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托管的法律问题探析/代纪柱(7)
(1)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该按照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协议内容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这把代理与行纪活动区分开来。
(3)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是被代理人经由代理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为了设定本人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以,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托管与代理的区别
因此,从托管和代理概念和特征的探讨,我们不难得出托管和代理有以下区别(1)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名义不同。托管人是以托管工作组的名义实施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2)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不同。托管中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代理中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3)委托人不同。托管中委托人是拥有行政权的证监会,代理中的被代理人没有行政权。4、财产的所有者不同。托管中,托管财产属于被托管人;代理中的财产属于被代理人。
(三)小结
以上只是从形式上分析了托管与信托、托管与代理之间的相同和不同之处,很难看出托管的法理基础到底是信托还是代理。本人认为考察制度法理基础,应该从设计这一制度的目的出发,托管的直接目的是:1、恢复证券公司的正常经营;2、维持证券公司证券类业务的正常营业,顺利的进入清算关闭或破产程序。托管的本质目的是控制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的安定,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提出并在信托契约中写明。信托目的具有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说不同种类的信托具体目的是不同的,如有的为了保全财产,有的为了使财产获得最大增值,有的则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确定性是说任何信托的目的都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
代理的目的是扩张主体的自治能力,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民事能力之扩张:借助代理人的能力,民事主体不仅可以延长其手足,而且可以延伸其意志。虽然民事主体具有相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实现自己设定、变更、解除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每个人在运用自己的民事能力上却各有不同。当某一民事主体希望在同一时间完成不同空间或不同领域的交易活动时,其意思表示只有通过代理人而为之,通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作为被代理人的民事主体才能够与多个相对人同时建立法律关系,最大限度的实现其民事能力的扩张和延伸。2、民事能力之补充:民事能力之补充主要体现在法定代理制度之中。民法上的民事能力制度规定,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正确而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意思,他们的民事权利将因意思能力的欠缺而不能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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