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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与中国税法之现代化/李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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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传统税法学根深蒂固的理论基础加以改良,或曰促进其现代化进程,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必须寻求一个理论上的突破口,这时,税法的公平价值研究就凸显其举足轻重性;这也是笔者全文集中对税法之公平价值加以论述的主因。有学者认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实质上是“标明中国社会法律系统由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人治型’法律价值——规范系统向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法治型’法律价值——规范系统的历史转型过程。”25税法的公平价值由其第一层次的形式正义,渐次至第二层次的实质正义,再进而至第三层次的本质公平,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法制由传统走向现代的历程。传统税法囿于“人治法”之局限,只能停留在形式正义的层面上;而在中国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等整体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开始经由实质正义的阶段而向本质公平的最高层面突破,最终必将确立由三个层次共同构建起来的、完整的税法公平价值系统,并为“中国税法之现代化”研究提供最急需、最关键的理论支持。26
当然,“中国税法之现代化”是一个大题目,同时也限于篇幅,笔者只是在此表达一些粗浅的看法,至于其体系的形成,还有待于日后循序渐成。
(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① 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7页。
② 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第38—39页。
③ 马新福:《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弘扬契约精神》,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第40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页。
⑤ 参见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第92—100页。
⑥ 参见向群雄、徐银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不平等”质疑》,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2年第3期,第82—85页。
⑦ 参见崔卓兰:《论确立行政法中公民与政府的平等关系》,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第61—65页。
⑧ 参见陈少英:《试论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法律地位的平等性》,载《法学家》1996年第4期,第68—72页。
⑨ 参见余凌云:《论行政法领域中存在契约关系的可能性》,载《法学家》1998年第2期,第90—94页;以及余凌云:《论行政契约的含义——一种比较法上的认识》,载《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3期,第30—35页。
⑩ 参见注③,第40—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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