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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与中国税法之现代化/李刚(13)
11 [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潘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5页。
12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律事务部专家小组:《中国税收与法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考察报告(1993)》,王裕康等译,载许善达等:《中国税收法制论》,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年版,第284页。
13 参见宋德安、邢西唯:《论“依法治税”——从契约论角度看国家分配论之不足》,载《人文杂志》1996年第1期,第62—64页。
14 同上注,第65页。
15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0页。
16 传统税法学理论之课税要素中不包括税种,笔者认为不妥。因为,任何一部单行税种法律首先就要在名称中明确其为哪一个税种。当然,在此亦发生“税收要素确定原则”与“税种法定原则”的交叉;但并不能就此将“税种”排除在税收要素之外,而破坏其完整性。
17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第86页。
18 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第2版。
19 同上注。
20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40页。
21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21页。
22 同注18。
23 同注13,第65页。
24 参见杨秀琴主编:《国家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
25 刘旺洪、王敏整理:《法制现代化与中国经济发展学术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
26 参见李刚:《税法公平价值论》,武汉大学法学院2000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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