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中国的证据法学/吴丹红(16)
与其他学科一样,证据法学的发展离不开学术积累。虽然我国目前证据法学的研究呈现欣欣向荣的局面,但是“泡沫”太多,重复性的研究以及肤浅的研究不在少数,很难说有多少学术积累。知识增量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是在学术史视野中的累积和发展。而综观英美证据法学研究,近百年来,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优秀的证据法学论文在美国法律核心期刊上发表,也有不断的证据法学著作一版再版,以“汗牛充栋”来形容亦不为过。而且,这种积累在百余年来一直没有间断。从吉尔伯特到达马斯卡,证据法学者如过江之鲫,我们学界又了解多少?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对于证据法的传统进行疏理,了解前人已经做过的研究和成果,避免闭门造车。(注:笔者在个人主页有连载《证据法学的人与作品:从吉尔伯特到达马斯卡》,或许是一个有益的尝试。有兴趣的读者参见http://danhong.law.szpku.edu.cn)目前在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资源匮乏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加强国外证据法的译介和分析,而且是结合特定诉讼制度的分析。联系到我国正在进行的诉讼制度变革以及证据立法,完全可以在英美证据法的历史中找到经验或者教训。只有对证据法进行深入的钻研,认识其立法的宗旨以及社会基础,我们才能对当前的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作出令人信服的批判,很多证据立法草案的论证至少也会比现在更加丰满。
证据法学发端于18世纪的英国,当时司法制度的深刻变革不但催生了这门学科,而且大大推动了它的发展。两百多年后,证据法学在英美已蔚为壮观。证据法学的兴盛和辉煌,总是以证据制度的变革为时代背景的。而我国正处于这样一个时代。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法?我们又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法学?或许本文的思考能作为引玉之砖。在我看来,我国证据法学的研究在经历挫折与彷徨之后,面临着最佳的契机。往者已矣,而今,一条或许曲折但是前方光明的路,已经铺在我们脚下。那么请问,有志于证据法学研究的未来者——什么是我们应有的贡献?
① 文中出现“证据学”的约为14处,出现“证据法学”的约为158处。由此看来,与题目有出入的是,该文一直讨论的是“证据法学是一门法学吗”的问题,文章的英文标题验证了这一点。
② 易文引用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将法学置于“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法社会学”与“法解释学”的框架内讨论。易文说“法学的研究对象毫无疑问应当是有关法律的规则”。其实,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开篇就指明,他所讲的法学是狭义的法学,也就是法教义学。《法学方法论》谈的是法解释学的方法,此处的“法学”是规范意义下的界定,这一界定与国内通说主张的广义的“法学”大相径庭。因此,这种对话很难在一个平台展开。
总共1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