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中国的证据法学/吴丹红(9)
三、中国证据法学的调蔽与兴盛:从附庸到独立
解放以后,中国在废除了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同时,也摒弃了民国时期积累的法学资源。中国的法学研究不得不另起炉灶。从一开始,我国的证据法学研究就与证据学的研究纠缠在一起,部分的原因在于当时没有或者很少有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即使有法律规定,也不可能就证据的可采性等问题进行规定),部分原因在于实用主义的哲学使得解决司法实践面临的如何运用证据问题成为最迫切的任务。实际上,在当时的诉讼制度下,杨兆龙和周荣的那套理论确实也“不合时宜”,这可以从东吴法学院的命运和杨兆龙在文革中的悲剧可见一斑。
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法学研究深受前苏联的影响,证据法学的研究也不例外。1954年,维辛斯基的《苏维埃法律上的诉讼证据理论》中文版首先由人民出版社出版,随后几年,一些苏联学者的证据法著作被相继翻译成中文。例如,克林曼的《苏维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理论的基本问题》、库雷辽夫的《诉讼当事人的辩解》、《苏维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拉洪诺夫的《苏维埃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证言》。同时,一些苏联学界的证据法论文也被翻译过来,其中“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在那时被引起关注的。在此基础上,我国的学者也开始对证据法学进行独立的研究。在1956-1957年的《政法研究》上,可以找到陈光中与时伟超合写的《关于刑事诉讼中证据分类与间接证据的几个问题》、王力生撰写的《对刑事口供的几点认识》、杜春生撰写的《关于民事诉讼中证人范围的意见》、郝双禄撰写的《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分类问题和间接证据问题》、刘木林与欧阳涛合写的《苏维埃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陈述》。因为苏联当时的证据学研究当时,很多文章其实是证据学研究和证据法学研究混杂。在1957年以后,受“反右”运动的影响,证据法学的研究呈现了明显的政治化倾向。1958年开始,有学者开始评判“无罪推定原则”和“自由心证”,并把之归于资产阶级的腐朽理论。证据法学的研究气氛变得沉寂。从1964年开始,证据法学讨论的兴趣转向了证据的“阶级性”问题。有人提出,必须要以“阶级分析”的观点看待诉讼证据,认为证据是有阶级性的;有人认为,“证据本身是没有阶级性的”;也有人指出,“有无阶级性要区别看待”[9][10][11]。最终,主张证据应有阶级性的观点占了上风。我国证据法学的研究在这个阶段无甚进展,主要依附于政治,为阶级斗争服务。
文革结束后,百废待兴。一些学者也相继平反并落实教学科研岗位。随着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刑事证据的研究开始出现了新局面。首先兴起的是证据学的研究。张子培等著的《刑事证据理论》、齐剑侯等编著的《刑事证据基本原理》是早期的代表作;法学教材编辑部推出的《证据学》则成为80年代通行的证据学教材。当时还举行了多期全国法律专业“证据学”师资班的培训,全国一些大专院校开始开设“证据学”课程。强调发现真实观的刑事诉讼法学界,尚未有证据法学的立锥之地。以我国第一部《证据学》教材为例,该书总论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外证据制度、证据的概念、对象、责任、种类,以及收集证据、保全证据、审查判断证据的要求和方法,分论则阐述了各种证据的意义、提取以及审查判断的问题,其中并没有涉及到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可以理解的是,以大陆法系制度为背景的我国程序法,一贯注重法官调查证据的职权主义而忽视当事人提出证据的主导性,因此比较注重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而非证据资格问题,甚至证据资格在审判中根本不成为问题。这也构成了我国证据学发达而证据法学调蔽的主要原因。在法学研究的恢复时期,法学理论的发展不得不依托于立法与法制的状况,法学辅助学科的发展更是以司法实践为首是瞻。当时的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框架包括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尚不包括证据问题。由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规则非常简陋,根本不能指导司法实践,这使得关于如何运用证据的问题从程序法研究中凸现出来。对于证据的本质、特性、如何证明、如何运用证据以及如何判断证明力等问题,难以在诉讼程序理论中完全透彻地阐述。“证据学”的应运而生,与其说是有意创立理论的结果,毋宁说是应对司法实践需要的结果。证据学的发展强化了诉讼中发现真实的能力,也遮蔽了运用证据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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