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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刑事政策的历史与未来/秦德良(3)

第一,“严打”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公、检、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武器,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根本任务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5]“我们一直坚持对各种敌对势力、反革命分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专政,决不对他们心慈手软”。[6]
“严打”是新时期的阶级斗争的表现,是对少数教育不改悔的罪犯进行专政的斗争,因此应该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严打”刑事政策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科学原理。

第二,“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一个方面
1981年5月,彭真在北京、上海等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提出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同时,又提出要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首次将“严打”刑事政策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结合了起来。

第三,“严打”必须发动群众、组织大战役和抓大案要案。

第四,“严打”必须依法从重从快从严集中打击。
对刑事犯罪的问题“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7]“从重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内的从重,不是加重;加重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外加重判刑。”[8]

第五,“严打”是长期的经常的斗争。

第六,“要稳,要准”
“要稳,要准,要严格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主要的是对犯罪的基本事实、判刑的根据要查清楚。”[9]

第七,“两个基本”
“一个案件,只要有确实的基本的证据,基本的情节清楚,就可以判,一个案件几桩罪
行,只要主要罪行证据确凿也可以判”[10]

第八,“死刑核准权下放”
“为了及时处理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等恶性现行刑事犯中的首要分子,对这类人的死刑核准权以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为好。”[11]

邓小平、彭真的“严打”思想集中反映了中共在转型时期对解决严重经济犯罪问题与严重刑事犯罪问题的探索结果。从“严打”刑事政策以及实践来看,这一探索在总体上基本上没有超出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的镇反“严打”刑事政策,即具有政治性、行政性、军事性、阶级专政性和全民参与性的“人治”特色,但在理论上有一些新变化,特别是将“严打”刑事政策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结合了起来,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和长期的社会控制基本决策,使“严打”刑事政策和实践行为长期化、周期化,这是镇反时期没有的。在政策名称上也有所变化,在“从重从快”之外增加了“依法”二字;在实践上也有一些变化,如“严打”的对象已经不是反革命、“严打”的军事色彩已经逐渐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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