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刑事政策的历史与未来/秦德良(4)
2、“严打”刑事政策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
关于“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关系的探索也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初次提出在“严打”的同时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981年6月14日中共中央21号文件第一次提出“综合治理”这个概念,正式把“综合治理”作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刑事政策。但这段时间并没有探索“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具体关系,仅仅停留在抽象的口号或者文件上。
第二,明确提出“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1982年8月12日,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1983年5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对社会治安要实行综合治理》,指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方针,概括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打击犯罪,改造罪犯,预防犯罪,都是综合治理的内容”。这是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和工作范围“三个方面”的最早提法。
第三,“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政策的法制化。
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两个决定明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和工作范围从以前的“三个方面”扩展到了“六个方面”,把“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政策法制化了,因而“严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中的地位更加显赫了。
从中共对“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关系的探索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与“严打”刑事政策具有一定的共生关系,但由于中国转型社会初期犯罪高峰接踵而至的客观现实与历史条件的限制,具有浓厚政治化、军事化、阶级专政性的“严打”政策实际上成为了最重要的刑事政策,具有科学品格倾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最终在一定程度上被误读、误用了,其科学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同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进一步助长了“严打”刑事政策的实施,以“严打”刑事政策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思维已经惯性化,因此“严打”刑事政策进一步强化了我国刑事司法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程序工具主义的刑事司法理念,使得我国建立在证据主义、辩论主义基础上、强化罪刑法定与正当程序的“保护法益,保障人权”的刑事司法改革步履为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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