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严打”刑事政策的历史与未来/秦德良(6)

20世纪80年代“严打”之后,出于对“严打”的反思以及伴随我国经济和法治进程的加快,90年代初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也逐渐拉开了帷幕。罪刑法定的刑事实体法观念、建立在无罪推定、程序法定、证据主义、辩论主义、公正审判基础上的“正当程序”的刑事司法观念开始逐渐深入人心。1997年两部重要的刑事法的修改和实施,虽然其中罪刑法定的刑事实体法观念、“正当程序”的刑事司法观念体现还不够充分,但打击犯罪,保护法益与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的刑事法“双保”机能有一定体现。这标志着我国朝刑事法治化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严打”刑事政策的政治性、行政性、军事性也因为新的刑事法的约束而逐渐减弱,“严打”刑事政策本身以及其所奠基的“打击犯罪,保护法益”的传统刑事司法理念与新的刑事法所体现的刑事法的理念有一定的冲突,因此,“严打”刑事政策已经难以发挥其对1997年刑事法的解释与引导功能。

现代刑事法治视野下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认为:打击、控制和预防犯罪主要是法律部门的任务,不必采用军事化、政治化的战役手段;对犯罪的斗争主要不是阶级专政式的政治斗争、军事斗争和阶级斗争;打击犯罪应该力争刑事法“双保”机能统一,即在打击犯罪、保护法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同时,注重保障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罪犯、囚犯的人权;任何刑事政策尤其是“严打”刑事政策都应该在宪法与法律规定下运行。

(二)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严打”刑事政策?

笔者认为,目前我们所坚持的中国特色的“严打”刑事政策应该转变为“重重”与“迅速公正审判”的现代刑事法治视野下的“严打”刑事政策,继续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全面实施科学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重新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作出解释,尤其是改变“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首要环节”的政策,赋予“严打”以“重重” 与“迅速公正审判”的科学内涵,重新建构我国刑事政策新体系。

传统的“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应当变更为“重重”与“迅速公正审判”,使政治性的、行政性的、军事性的“严打”向法治化的“严打”演进。“严打”应当确立司法权的权威地位,同时应该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

“重重”是指在强调对轻微犯罪轻缓处理的同时也十分重视集中有限的刑罚资源严惩严重犯罪。其出发点在于通过加大严重犯罪付出的代价迫使犯罪人在利益冲突中放弃犯罪以达到控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通过个别预防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它的特点是对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的特定情况在立法、司法、行刑上从重、从严打击,是有目标、有范围、 有对象的重刑化。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对严重的暴力犯罪、跨国境犯罪、 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犯罪等采取从重的刑事政策态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取消对当事人的某些权利保障,在行刑上则适用强化监禁的方式,在监禁上予以高度警备并有关于禁止缓刑和假释的规定。[12]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