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刑事政策的历史与未来/秦德良(7)
“重重”强调了刑罚的报应功能,同时也没有忽视刑罚的个别预防与特殊预防作用,对严重的犯罪在立法、司法、行刑上从重、从严,不违背刑事法基本原则,同时,“重重”仅仅是适用刑事法的法律行为,与政治性的“严打”有本质区别。
在宪法性刑事诉讼视野下,接受“迅速公正审判”是嫌疑人、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和诉讼权利。传统“严打”下的“从快”往往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协同作业,甚至合署办公,迅速将嫌疑人、被告人加工成罪犯,因此,过于强调行政治罪的效率而忽视了嫌疑人、被告人应有的辩护权、会见权、证据保全请求权、不服申诉权等防御性诉讼权利,同时也忽视了检察权、审判权的独立性以及对侦查权的制约作用。“迅速公正审判”是指在实行“重重”的同时,必须在保证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防御权,确保公正审判的基础上,在法定诉讼期间内迅速审判,防止未决羁押案件久拖不决,增加嫌疑人、被告人不必要的痛苦。
“重重”与“迅速公正审判”的“严打”刑事政策区别于我国长期来实施的政治性、行政性、军事性与阶级专政性的“严打”刑事政策,体现了“保护法益,保障人权”“双保”机能的刑事司法理念,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合理选择。新的“严打”刑事政策将导致我国刑事政策体系的变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是总战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基础性的刑事政策,新的“严打”刑事政策是普通的司法对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将重在预防而不是重在“严打”,传统“严打”刑事政策不再是最主要的刑事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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