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地方人大环境监督制度创新研究/秦德良(11)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金额不大的简易环境民事赔偿案,应该适用简易环境民事诉讼程序,即采用口头起诉、简便传唤、独任审判等方便形式进行诉讼,并在3月内审结。

(二)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是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在经历剧烈的社会变革后广泛使用的术语。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就诉讼活动的救济对象和行为模式而言,诉讼包括公益公诉、公益私诉、私益公诉、私益私诉,前两者即为公益诉讼。在实践生活中,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在少数,缺乏了公益诉讼的诉讼制度是不完整的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纠正和制裁的诉讼活动。公益诉讼涵盖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三大诉讼领域。公益诉讼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休戚相关,在实践中主要是针对垄断经济、不正当竞争、环境侵权、违反消费者保护等违反公共利益而设置的诉讼救济途径。[11] 在我国,目前只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属于公益诉讼。

我国公益诉讼缺乏理论上的有力支持和相应的法律依据,因而公益诉讼在实践中极其尴尬,对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涨价案、南京违章搭建紫金山观景台案、湖南律师佘某诉铁路部门多收票款案、乌鲁木齐三公民诉星级酒店“悬挂国旗有误”案等相关的公益诉讼案例,法院多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判决原告败诉,或者以当事人诉请的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就环境公益诉讼而言,环境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犯国家环境权益、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我国目前已有环境公益诉讼案例。2003年5月9日,由乐陵市检察院起诉、乐陵市法院判决的环境污染停止侵害案,2003年11月,由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决的四川省首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阆中市群发骨粉厂环境污染停止侵害案。两个现实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应该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刑事公益诉讼三大类。其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所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环境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性机构的违法环境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环境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目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尚无相关案例。但我国已经有其他行政公益诉讼案例,如2002年浙江省台州市画家严某状告椒江区文体局行政不作为案。[12]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