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环境监督制度创新研究/秦德良(12)
学者建议,环境公益诉讼,第一,应该取消对原告主体资格不适当的限制,赋予诉讼系属法院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诉权;第二,环境公益诉讼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三,采取特殊的诉讼处分权规则。除非被告已经主动补救了其侵犯公益的行为,否则,原告不能撤回起诉;第四,实行合议制审理;第五,举证责任应区别诉讼主体而定;第六,诉讼请求应包括赔偿金;第七,不适用调解制度;第八,由人民法院直接执行;第九,原告胜诉后应给予奖励。[13]
(三)探索建立环境案件集团诉讼制度
当今世界解决群体纠纷的诉讼制度有代表性的有:英美的集团诉讼制度,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的选定当事人制度,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14]
一般认为我国群体诉讼的发展方向是集团诉讼。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真正的集团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54、55条规定的是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诉讼机理上,它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同时,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方式上吸收了代理制度的某些机能,是比较有中国特色的群体诉讼制度。[15] 在代表人诉讼制度下,没有采取明示授权方式加入共同诉讼的受害人,即使因侵权行为导致损失,也不能享有共同诉讼间接原告的地位,判决、裁定的结果不能对其自然扩张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依照民诉法第55条进行审理的案件尚未发现一例。
集团诉讼是从英美衡平法上发展演变而形成的一种诉讼制度,是指在法律上允许一人或数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对所有共同利益人有效。只要集团成员间具有同一事实或法律问题,即使所涉及的民事主体达到百人、千人、万人、几十万人、上百万人,“集团”也可以成立。集团诉讼所解决的大多属于公共政策、公共产品问题。通过集团诉讼,法院可以积极介入公害、环境污染、药物副作用、劳资纠纷、消费品市场、资本市场,表现法院的“司法积极主义”。公共诉讼性质的集团诉讼具有政策发现和政策实现功能、安定社会功能、效率性功能以及公正性功能。
环境污染诉讼,往往涉及数百、数千、甚至数万受害人。因此,集团诉讼制度是比较好的形式。最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环境污染集团诉讼案,[16] 说明启动环境污染集团诉讼是可行的。当然,适用美国式集团诉讼可能会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有冲突,在上位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地方立法如何解决,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但环境司法实践似乎可以先行一步。
参考文献
[1] 吴卫星,环境保护:当代国家的宪法任务[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6):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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