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地方人大环境监督制度创新研究/秦德良(5)

第二,地方人大缺少专门的监督机构和职业政治家。

根据宪法以及地方人大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职权主要有立法权(省区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宪法所设定的这些职权充分体现了地方人大的地方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权威地位。然而地方人大的宪法职权主要是通过其以集体行权方式实施的监督权来实现的,地方立法权、选举罢免权实际上是一种广义上的监督权。具体来看,地方人大监督权主要有: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专题报告权;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决算权;质询、询问、建议权;任免、撤职权;对“一府两院”工作的视察权;特定问题调查权;个案监督权;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审查权;特定问题听政权;地方政府公共决策监督权;组织执法检查和评议权等。地方人大的上述监督权有的来自于地方法规的规定或者地方人大近年的监督实践。这些监督权的行使极大地提高了地方人大在中国地方政治活动中的影响力,然而地方人大监督依然不如人意。因为地方人大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一般都是临时组织一个调查组,成员往往又不是专职的,经济补助又少,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现代社会是知识社会,专家治理的社会,政治行为需要有职业政治家的积极参与,才能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活力、有效率,才能引进竞争机制。而地方人大监督成员的兼职或者业余身份难以发挥其应该发挥的监督政治职能。我国政治实践虽然会滋生政客,但目前似乎缺乏滋生真正的职业政治家的土壤,培育这样的土壤将是长期的历史的任务。

第三,地方人大的权威法律地位没有真正树立起来。

地方人大基本上是地方公民参政、议政、监政机构,其所制定的地方法规以及决议需要地方政府、地方法院、检察院具体实施,然而对其所产生的地方“一府两院”的消极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地方人大的监督决定主要还是要“一府两院”落实,地方人大是没有实际性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政治实践中,“一府两院”的实际权力远远大于地方人大,并且在我国法治意识不强,法律缺少最起码的权威的现实下,地方人大的最高权力机关地位往往受到地方“一府两院”的威胁,《四川仁寿县警方冲击省人大捉拿上访者》[6]的报道很形象地说明了地方人大缺乏现实权威的尴尬处境,由此地方人大监督权的一定程度上的虚置就不足为奇了。

二、强化、落实和创新地方人大的环境监督制度

地方人大环境监督目前存在的问题与环境监督制度没有落实、环境监督制度不完善、地方人大监督理论落后于现实有很大关系。针对这一情况,除了加强对地方人大监督的理论创新外,目前首先需要在实践中强化、落实、创新和完善地方人大的环境监督制度,这里笔者主要论及监督制度的创新。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