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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环境监督制度创新研究/秦德良(8)

建议辞职制度是指对向人大负有报告、述职、回答质询义务的环境行政官员两次报告、述职、回答质询没有通过的,地方人大应该向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建议让其辞职,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拒绝的应当向地方人大常委会陈述理由,如果理由被地方人大常委会多数票否决,环境行政官员则必须辞职。

上述制度应该注意避免与地方人大组织法的冲突,虽然地方人大组织法关于罢免案的提出过于严格,已经落后于形势,但在该法未修改之前,应该尊重其权威。

(六)建立地方人大环境监督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源于国外行政法。是行政法治化、公开化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立法法》、《行政处罚法》、《价格法》、《行政许可法》已经对立法听证、行政处罚听证、价格听证、行政许可听证作出了专门规定。听证一般公开进行,听证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一般包括提出申请听证、通知听证、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听证制度类似于准司法审判制度,但它不作出处理决定。它实际上是公开给予被调查人申辩的机会。“公正程序的两项基本原则: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做法官;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地听取”[7] 听证制度是对自然正义原则的认可,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有利于当事人接受对其不利的处理决定。
地方人大环境监督可以建立听证制度,确实保证环境监督符合自然正义原则。被监督者面临可能使其遭受重大利益损失的地方人大监督决定,有要求举行听政的权利。如环境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可能被撤消的、环境官员可能被罢免的等都可以提出听证申请。听证会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主持,地方人大监督机构作指控人,提出其监督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由申请人对地方人大监督机构提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进行反驳,申请人可以聘请律师、专家证人协助其辩论。地方人大环境监督听证制度有利于监督的透明化、公开化,有利于地方人大监督机构本身也受到监督。

(七)公开收集环境监督信息和监督信息公开制度

除接受信访中提供的环境监督信息外,还可以在公共传媒上公开收集地方环境污染信息、地方政府环境行政不行为以及地方司法机关环境司法诉讼不公正、滥用职权、不作为信息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环境行政不作为和地方司法机关环境司法行为的主动监督。
已经作出监督结论的监督信息可以在公共传媒上公开,使被监督对象接受地方公民的再监督,以加强监督效果。

(八)环境监督方式程序化

地方人大环境监督方式主要有:听取和审议环境保护工作报告、专题报告、环境官员的述职报告,决定地方政府重大环境决策,审查地方性环境法规、规范性文件,地方环境视察,组织环境执法检查和评议,督促办理环境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罢免与撤销职务案,建议辞职制度,环境监督听证制度,收集环境监督信息和监督信息公开制度,个案监督等。部分方式为法律规定,部分方式为近年来地方人大的监督实践,部分方式由笔者提出。对这些制度应该有完善的程序。毕竟,“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能容忍。”[8] 地方人大环境监督乏力,很大程度上与监督方式缺乏可以操作的公正的程序有很大关系。地方人大有必要在地方人大《环境监督条例》中明确监督行为的具体程序,尤其是启动要件、监督表决通过要件,不应规定过严,具有极大震慑力的质询方式应该广泛适用,质询主体、质询范围等条件应该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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