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赵希璇(7)
结合案例和理论及司法解释可知,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即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表面特征为时空的同一性,其构成要件为:1、各行为人有积极的加害;2、它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的;3、各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案例一中被告杜吉宝的过失行为与被告魏生友的过失行为的直接结合,而共同侵害了同一受害人庄恩岳的人身完整权,导致原告的损失,故对两被告的加害行为的共同性应当认定成立即两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成一个原因,从而产生一个损害结果,该行为的结合无疑符合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故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民法理论我们知道承担连带责任人可以在连带责任数额内,依据其过错大小,就其各自已承担的份额作适当的分割。分割协议对其内部产生法律约束力,对外的第三人而言并无法律约束力即对外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案例二中损害结果是各被告的行为因客观,偶然的原因结合在一起才发生的是一种共同损害,各行为之间不负连带责任,而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三,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概括和立法建议
笔者认为:侵权行为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应负各自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应负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前者又分为共同过失行为和共同故意行为,后者即是指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但是其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如两车想撞致乘客伤亡。单独侵权行为包括一般单独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单独侵权行为,即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应当根据过失的大小或原因力比例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现代立法对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规定不一也不明确,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已有相当多的案例发生,尤其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居多,这就使用司法解释将无意思联络的直接结合侵权行为的情形剥离出来规定为共同侵权行为成为必要,也是审判实践的公平、公正价值的必然要求。而对于行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的界定仍是司法适用时的一个难点,虽然在实践中总结了一些可行的标准来区分两种不同的结合形式和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是将其标准化明确化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可以在司法解释中明确直接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解决两车相状的问题,假设规定了直接结合的构成要件为:1、各行为人有积极的加害;2、它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的;3、各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当两车超速行使相撞时可以认定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负连带责任而当超速车撞上违章停车时可以认定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单独侵权而负各自责任,因为后者不符合三个构成要件。这将对司法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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