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义层级”视野下的股东知情权若干实务问题探析/徐贵勇(11)
④在一个案件中,被告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使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设置了超过了公司法的规定而判无效。(参见:宋毅.股东享有知情权公司章程不能夺[DB], http://www.legaldaily.com.cn/ 2006年11月25日登录。)
⑤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明文将公司知情权纠纷纳入该规定的第二部《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份案由》,第127条之中。这种规定也印证了笔者的观点,即将股东知情权之诉纳入侵权之诉之中。
【参考文献】
[1]周友苏.新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35.
[2]同上注[1], 233.
[3]参见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1.
[4]参见范健.商法(第二版)[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59-160.
[5]参见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51-152.
[6]参见王燕莉.论权利制衡下股东知情权之行使[N]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1卷第二期:39.
[7]参见蒋大兴.超越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司法困境[J] .法学,2005,(2):124-125.
【出处】
《四川省<公司法>实务研讨会(论文集)》,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编,2006年12月,第28-34页。转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简介:
徐贵勇,重庆梁平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法研究生。
陈震,湖北黄冈人,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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