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信义层级”视野下的股东知情权若干实务问题探析/徐贵勇(6)
第三,股东与公司之间信义关系——对抗层级
当股东不能借助第一层面和第二层面充分实现自己的合法知情权的行使时或者公司为了最终阻止股东知情权的滥用时,双方的信义关系严重对抗公司内部不能解决,股东或者公司就不得不借助公权的介入来解决知情权纠纷。进行司法诉讼,基于股东的不同诉讼请求,可将知情权诉讼分为:请求公司允许其查阅(复制)有关文件之诉(当然这里的文件也包含公司依法呈递或公开义务的文件)、请求公司依法履行呈递或公开义务之诉等诉求。至于公司阻止股东知情权的滥用也在前面两种诉讼中由法院予以裁决。从中可见股东知情权诉讼表现出股东与公司信义的对抗和分离。其诉讼性质是一种侵权之诉。⑤
当然上述三个层级的分析,由于司法实务的具体性和复杂性,并不是一层不变的,有时也可以相互之间转化。因此有必要结合信义层级来分析当前处理股东知情权若干实务问题。
三、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若干实务问题。
通过以上的分析,第一个层级是一种理想状态,双方充分的履行了义务,也充分的享有了权利。实务中主要是在第二和第三个层级之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完全或不履行义务,造成股东知情权的不能履行,或曰阻却。进而造成股东不能很好的实现其知情权;同时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也可能存在出于非正当目的,而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这就要求法律进行规制或进行司法救济。
(一)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及其不足
目前《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主要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对于股份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可见现行的规定虽然较旧的《公司法》有了很大的进步,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然而对知情权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严谨、规范的逻辑体系。对股东知情权的设置、内容、行使方式、保护及其限制等问题在具体操作层面留有许多法律空白。
(二)司法救济中存在问题。
1.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的主体资格及客体对象的确认
第一,原告资格的确认。一般认为原告只能是股东,但笔者认为根据股东知情权之诉为侵权之诉的性质,应当结合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来辨别原告的资格,而不能仅仅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考虑。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