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义层级”视野下的股东知情权若干实务问题探析/徐贵勇(8)
第三、诉讼的客体或者说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1)我国《公司法》对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依据不同的公司性质作了区别对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为: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为: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本着股东对公司所承担信义义务的思考,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法律在设计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时采用了以下区别和防范措施,对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所应负的信义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对于诸如公司账簿等对公司财务有重大意义的文件法律明文规定股东只享有查询权没有复制权。
其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一方面,要求股东在提出查阅的要求时,股东必须以书面行使向公司递交;另一方面,在查阅公司账簿时要求股东具有合法的目的,且要向公司说明其目的。公司对其说明的目的有审查权。认为目的不正当的公司可以拒绝查询。为防止公司借此变相限制股东的知情权法律则赋予了股东在此种情形下享有诉权。
其三,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法律仅赋予股东对公司相关文件的查阅权,而没有赋予其相应的复制权。其立法理由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其股东众多,如果法律强行赋予股东的复制权有可能增加公司的运作成本。基于效率与成本的考虑法律才做出了上述规定。当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并没有禁止其向股东提供复制。因此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复制权的问题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
(2)司法时务难点——查阅账簿是否包含原始凭证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将原始凭证明确列为可以查询的范围。同时因为我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依据此规定会计帐簿不包括原始凭证。但细心的人会发现《公司法》用的是“账簿”而《会计法》三十五条用的是“帐簿”。根据立法的严谨性,这是不是《公司法》立法者有意避开《会计法》的规定呢?笔者以为答案是肯定。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我们对这个问题的深入分析。
我们知道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原始账簿、凭证进行统计分析出来的,它能反映出公司整体的经营情况,而对于具体的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从立法价值取向上看,股东知情权关键在于保护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查阅原始凭证有时中心股东就不能确实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既然《公司法》并没有限制股东查阅原始凭证和相关账簿。在立法技术上为公司自治留有余地。因此只要股东提出查询的要求具有正当目的。公司认为其目的正当的可以让股东查阅相关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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