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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产并购中的股东权保护/臧恩富(11)
第三节 美国关于资产并购中股东的投票权的规定
美国公司法对于资产并购中股东的投票权进行了如下两个区分:第一、对资产收购公司的投票权和资产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的投票权进行区分。各州对于资产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一般均赋予其法定的投票权,而对于收购资产的公司,除非其因收购资产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或需要用发行新股的方式支付收购资产的对价,否则,收购资产的公司的股东不享有投票权。第二、进行常规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处分(sale of asset in regular course of business)和非常规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处分(sale of asset other than in regular course of business)的区分。也就是说,对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来说,是否享有投票权要看其所出售的资产是在常规经营过程中进行的还是在非常规经营过程中进行的而定,具体规定情况如下:
一、股东投票权在常规与非常规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处分上的差别
美国各州公司法都将公司资产处分分为常规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处分和非常规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处分,尽管在具体条文的语言表述上有一定的差别,但大同小异。常规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处分不需要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可以依职权自行决定处理。而非常规过程中的资产处分则需要征得股东会的同意。《商业公司法(示范文本)》(1991年修订版)第12.01条和第12.02条对于常规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出售与非常规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出售进行了规定,内容如下:
第12.01条 常规商业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出售及资产抵押
1.公司可依照董事会决定的条件、条款及对价:
(1)在日常及常规商业过程中出售、租借、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全部或实质上为全部的公司财产
(2)无论是否在日常及常规商业经营过程中于公司任何或所有财产上设定抵押、质押以保证偿还债务(无论是否享有追索权),或以其他方式设定债务;或
(3)将任何或所有财产转让给该公司拥有所有股份的另一公司。
2.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定要求,否则依照本条第1款进行的转让无须获得股东会之批准。
第12.02条 非常规商业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出售
1.在非日常及常规商业经营过程中,依照董事会决议并且提议且获得股东会批准的条件、条款及对价,公司可出售、租借、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全部或实质上为全部的公司财产(无论是否为善意);
2.就待批准的交易:
(1)董事会必须提交股东会讨论通过,除非董事会决定,由于利益冲突或其他特殊原因,董事会不应向股东会提议进行该交易,且向股东会通报了该决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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