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产并购中的股东权保护/臧恩富(17)
为了作出决定,法院适用了吉母拜尔一案的评判框架,强调该框架对于解释实质性的全部资产有实际意义。法院认定电报集团在数量上对于Hollinger International Inc公司的运营并不是至关重要的。因为Hollinger International Inc公司还拥有相当数量的资产(其中包括盈利能力记录和利润增长预期都好的芝加哥集团。在出售电报集团后,Hollinger International Inc公司仍然有经济活力。电报集团12亿美元的出售价格与此前芝加哥集团在一个拍卖过程中所给出的最高报价9亿5仟万美元并未高出很多。考虑到两个集团的收入和帐面资产价值,这两个集团大致平等,没有一个集团的资产在数量上是至关重要的(quantitatively vital),以至于像吉母拜尔一案显示的那样构成公司的全部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没有这两个集团中的哪一个集团,Hollinger International Inc公司作为一个盈利实体都将继续存在。
在考查吉母拜尔一案的评判框架中的质的因素的时候,法院注意询问了关于出售的资产和未出售的资产的经济质量的问题。原告律师主张的出售的资产在审美学的观点上优于未出售的资产并不能满足质的要求。Hollinger International Inc的股东仍然是一个有盈利资产(包括管理良好的有良好声誉和大的发行量的小型报纸、在以色列发行的有良好声誉的报纸和其他有价值的资产)的出版公司的投资者,这一点是重要的,同样重要的是,电报集团的出售并没有造成Hollinger International Inc的“心脏”受到打击。法院认定,依据特拉华州公司法中的表述来解释出售电报集团的交易行为,可以清晰地得出结论,该交易不是对Hollinger International Inc全部资产或实质上全部资产的出售。
三、美国《商业公司法(示范文本)》的规定
1999年由美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修订的《商业公司法(示范文本)》对于判断应由股东会表决同意的资产并购(全部或实质性的全部资产的出售)给出了一个量化的判断标准。其中对于所出售的资产是否构成实质性的全部资产,依据1999年修订的《商业公司法(示范文本)》§12.02(a)的规定,以资产并购后,被收购资产的公司是否已明显无继续经营活动为判断标准(whether the corporation is left without a “significant continuing business activity”)。如果被收购资产的公司所留存的经营活动至少代表其全部资产的25%并且代表税前营业所得的25%或者收入的25%,则不构成实质性的全部资产,被收购公司股东无投票或退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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