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产并购中的股东权保护/臧恩富(20)
一、退股权(估价权)行使的程序
美国各州关于估价权的成文法差别挺大,《商业公司法(示范文本)》的规定具有代表性,规定在第13.01到第13.31条中。归纳起来,估价权行使的程序如下:
1.被收购公司向股东发出通知
被收购公司在通知公司股东对资产出售方案进行表决时,应该明确:如果股东反对该交易,少数异议股东享有退股权。
2.少数异议股东向公司发出要求支付退股款的通知
准备行使退股权的股东在收到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上述通知后,必须做如下两件事:其一,在公司股东投票表决之前书面通知公司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合理的股价(即主张估价权);其二、不投票同意出售资产的交易。
3.交存股票(或股份)
在估价程序开始前,一些州甚至要求在股东投票前,想行使退股权的股东必须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存储在公司。之所以要求拟退股的股东将股份交存于公司来等待公司支付股价,是防止股东持股观望并购事态发展来决定是否放弃行使退股权,使得公司出售资产的交易难以进行。
4.出售资产的公司的选择
在收到主张退股的股东的退股要求及所交存的股票后,出售资产的公司必须几乎立即向主张退股的股东支付公司估算为合理价格的股款。
这一规定是1991年、1999年修订的模范商事公司法对此前的规定的一个重要修改。按此前的规定,在法院最终判决主张退股的股东所持股票的合理价格之前,公司不必向股东支付任何价款。修订后,公司则必须先向股东支付公司认为合理的股价。之后的退股权之诉只是股东所要求的退股款与公司同意支付的退股款之间的差额有关。该修订后的规定对保护股东行使退股权很有利,减轻了股东的诉讼负担和压力。
5.股东对公司出价不满意的处理方式
如果主张退股的股东对于公司所支付的退股款不满意,即退股股东认为其所持股份的全部股价比公司同意支付的股价高,则退股股东必须在30天之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要求,明确其主张的公平股价。公司在收到异议股东的书面要求后,要么按股东的要求支付股款,要么公司则要作为原告启动诉讼程序,要求法院确定公平股价到底是多少。所有主张退股的股东都将成为同一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法院将决定股份的公平价格以及公司必须向异议股东支付的股款额。[25]
美国公司法关于估价权程序的规定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显著区别并且有借鉴意义之处如下:
1.明确规定了公司告知股东具有投票权及退股权的通知的义务,保证了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2.规定了公司应作为原告解决退股权之争,并且股价争议不影响股东先行获得部分股款的权利。这一点对于提高少数异议股东的诉讼积极性和诉讼中的财力保障是至关重要的。极大地降低了异议股东的诉累。
总共3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