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产并购中的股东权保护/臧恩富(22)
美国许多州法院和成文法都认为必须在不考虑引发退股权的交易的情况下来确定股份的合理价格。
2.不因少数股东的身份或无市性而打折(No discount for minority status or non-marketability)
法院在评估少数异议股东所持的少数股份的股价时是否应将少数股东的少数者身份以及少数股份的出售价格正常会低于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时每股的转让价格这两个因素考虑在内?即,法院是否应适用少数或无市的折扣?尽管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大多数认为,少数和无市折扣应该不予准许。理由是;依据退股权的成文法的规定,法院进行评估时关注的重点不是将少数股份作为一种商品,而是将少数股份视为公司整体的一部分。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时,股东能期待的最好转让价格是多少。法院应将公司的股份视为一个整体,每股都是平等的,每股的价格都是一样的。如果少数股东所收到的股款比按少数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计算出来的股东应得的股款低的话,那么将导致少数股东的利益被转移给了控股股东的不公平的情形。
(二)估价方法
美国法院对于股东行使退股权时的估价方法以特拉华州法院的股价估价方法最具代表性,现介绍如下:
特拉华州法院在进行股价估价时通常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资产并购交易被宣布之前股份的市场价格(the market price of the shares just before the transaction is announced);
资产并购交易前,出售资产的公司的股份的市场交易量越大,则法院在确定股份公平价格时,市场价格因素所占的比重越大;反之,如果市场交易越小,控股股东控制的程度越高,则市场价格因素的代表性和可信度越差,在确定公平股价时所占的比重越小。
2.公司股份的净资产价格(the net asset value of the company);
通常是指若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每股可以通过清算分得的资产的价格,净资产价格也就是公司若进行清算时股份的清算价格。
3.依盈利能力评估的公司股份的价格(the earnings valuation of the company)。
盈利估价需要两步:其一,法院计算出公司并购前一段时间(通常是公司并购前五年)公司的平均盈利情况;此时法院通常排除公司不重复发生的或不同寻常的事项(如一次性出售资产的所得,因一个工厂关闭而规模地一次性核销的损失等);其二、法院选择一个适当的乘数,即以平均盈利乘以适当的乘数来确定公司现在以至未来盈利能力的代表数额。例如,用过去五年平均盈利额乘以十作为估算的公司现在以至未来的盈利额。法院依盈利能力计算出的公司股份的价格通常比净资产估价或市场估价得出的股份价格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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