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产并购中的股东权保护/臧恩富(25)
第二节 明确股东对于资产并购的法定投票权
股东的投票权是指股东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有权通过召开股东会投票表决的方式来决定是否同意通过。与股东的投票权相关的核心法律问题是股东对什么样的事项有投票权?即如何界定股东有投票权的公司重大事项?现代公司管理制度的一个特点是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从而实现公司由职业董事或经理人进行有效治理的目的。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除了公司的重大事项应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外,其他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公司经营意思决策都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执行。这一点在欧美公司治理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研究公司资产并购这一公司重大资产处分行为,如何划分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是确定资产并购决策程序的关键问题之一。
在我国,公司的管理制度中一直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设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与股东会职权如何划分?法定代表人能否代替股东会行使职权?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有规定则可依公司章程的规定来确定。但问题是,我国绝大多数公司在设立时都采用格式章程文本,那么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公司章程对于股东会职权与法定代表人职权划分不清或不明确,而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处分公司资产并且加盖公司公章,那么,如何认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所为的这种资产处分行为的效力?依现行司法审判的实践,法院基本上会判决该资产处分行为有效。主要原因是:第一、在股东职权与法定代表人职权划分不清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处分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第二,法院会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考虑而尽量维持资产处分协议的效力,而认为即使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损害了股东的利益,也是公司自己管理不善。所以从公司法立法的角度明确股东对于公司资产处分行为的投票权及其行使的条件、范围或程序也至关重要。
股东投票表决的方式主要有:一致通过、特别决议、普通决议三种。一致通过是指涉及到公司重大事项需要公司全体股东的一致通过方为有效。特别决议是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是指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资产并购在英、美国家早期依据普通法的要求应由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后来变更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赋予少数异议股东退股权作为平衡和补偿。我国资产并购中股东的投票权建议作如下规定:
一、参照美国的立法经验,首先应区别常规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处分与非常规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处分。常规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处分,即使是处分了公司的主要财产或重大财产,也无需股东会决议通过。例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开发并拥有了某商业大厦,公司的设立目的和经营范围均包括房地产的开发和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全部商业大厦均予以出售,也属于公司常规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处分,无需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在决定何为公司常规经营时,应将公司的设立目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尤其是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作为质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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