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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产并购中的股东权保护/臧恩富(28)
(1)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
(2)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
(3)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
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2.我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股东有投票权的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规定中重大资产的标准;
公司法第122条对上市公司应由股东会表决的资产转让作出了明确的量的界线,即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证监会二OO六年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关于股东有投票权的资产处分中的资产标准;
证监会二OO六年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29]
4.美国纽约州和特拉华州法院关于公司全部财产或实质性的全部财产的判例解释;(详见第三章的论述)
美国公司法示范文本(1999年修订版)中关于股东有投票权及退股权的资产处分中的资产的标准。(详见第三章的论述)
经过分析比较,美国和我国上市公司的立法经验都将判断公司主要资产的标准加以量化,以便于衡量和操作。即以资产总额(包括总资产、净资产)、收入作为依据,以达到总资产、净资产或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判断资产是否重大或主要的界线。至与比例的高低则各规定的差别较大,从30%到75%都有,笔者建议界定为以所出售的资产超过资产总额的50%或其收入超过总收入的50%作为界线。理由是,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30]。既然资产并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控制权的移转,所以参照控股股东的控股比例确定影响公司经营权移转的资产的比例合情合理合法。故确定为50%为宜。对于超过50%的资产转让都应由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才能实施,除非公司董事会在进行资产处分时能证明其处分资产的行为是公司章程授权的符合公司经营范围和成立宗旨的常规经营过程中的资产处分;对于未超过50%的资产转让,则不构成主要资产的转让,无需股东会决议通过即可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实施,以保证股东投票权启动界线的分明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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