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产并购中的股东权保护/臧恩富(30)
五、确定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的负担原则
建议按股东向公司主张退股价格与公司同意给付的价格相比较来决定退股权之诉的诉讼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同时建议借鉴美国的经验,规定公司应先行支付给异议股东公司自己认为合理的股价,双方之间关于股份合理价格的争议不影响异议股东先行获得公司认为合理价格的股款,然后双方再就公司同意给付的股款与股东主张的股款之间的差额进行诉讼。若异议股东关于股款差额的主张成立,则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由公司承担;若差额的主张不成立,则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股东承担。另外,应明确规定股东退股权之诉是应该合并审理的诉讼,即主张退股的股东有权以共同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一个股东提起诉讼后,法院在送达起诉状时应公告通知其他异议股东有权参加到共同诉讼之中来,以减少诉讼成本,保护少数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
结 束 语
对资产并购中的股东权保护问题需要进行系统、细致地研究,有必要借鉴公司法立法先进的美国法律的经验。我国公司法应明确界定资产并购的概念,赋予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法定的投票权和退股权,对应由股东投票表决方能处分的公司的“主要财产”进行量化的规定,并对股东退股权的规定进行细化,以保证股东在资产并购中的权利的法定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法律保护股东权利的公正和效率。
[1] 美国 R.W.汉密尔顿著:《公司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192页。
[2] 美国戴尔.奥特斯勒(Dale A.Oesterle)著:《兼并和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法律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第65页。
[3] 美国 R.W.汉密尔顿著:《公司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549-550页。
[4] 美国1914年《克莱顿反托拉斯法》(the Clayton Antitrust Act)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6] 美国 艾伦.R.帕尔米特著:《公司法案例与解析》(第四版)中信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596-597页。
[7] 美国史帝文.L.伊曼纽尔著:《公司法》,中信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第389页。
[8] 美国 R.W.汉密尔顿著:《公司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533页。
[9] 刘澄清著:《公司并购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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