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风波平息----重新审视卡拉ok侵权问题/赵希璇(3)
2,机械表演权行使的限制
作品创作的目的是为了人们的传唱和传播,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为此,《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行使专有权做了限制,一是合理使用,二是法定许可。
合理使用,即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他人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③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可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法定许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可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应指明作者姓名和名称。
二,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接受著作权人委托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伯尔尼公约(1971年)、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994年)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条约(1996年)。 著作权人对其合法权利的管理方式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即个人管理和集体管理。个人管理表现为著作权人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对其合法权利加以行使和保护。集体管理则表现为著作权人借助专门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其合法权利加以更有效的行使和保护。 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仅仅为著作权人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的保障,而非直接手段。个人管理著作权方式是一种传统的方式。随着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个人管理方式在有效行使和保护著作权方面,表现出十分突出的局限性,甚至显得软弱无力。以音乐作品为例,当一部音乐作品被许多国家以演唱会、歌舞厅、音乐厅、制作唱片、广播、音乐餐厅等不同使用方式被使用时。一方面,音乐著作权人根本没有能力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情况,既无从获得有关信息,也无法获得精神和物质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当一个音乐作品使用者要合法的取得使用许可时,仅仅依靠其自身的力量,要找到遍布全国乃至各国的音乐著作权人,不论是从时间、人力还是成本的角度看,都是难以实现的;更何况还必须根据每个音著作权人的意愿,来谈判不同的许可使用付费标准。 正是对这种困难性的认识,使得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都迫切地需要求助于专门的机构,来帮助他们实现有效地行使权利和便捷地取得使用许可这两方面的基本目的。 在 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欧洲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较具代表性。 1777年,世界上第一个作者协会由博马舍创立于法国,这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雏形。其创立的目的在于支持会员获得法律对作者权利的承认,并帮助会员从剧院获取作品的使用报酬。该协会经过不懈的努力,实现了自己的目标。1791年,法国法律规定了作者的有关权利。1829年,该协会已具有相当的规模。此后,欧洲一些国家相继成立了自己的保护著作权的协会。发展到今天,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瑞士、荷兰、丹麦等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已有了相当的历史和规模。其中比较著名的有法国作者协会(简称SACD),它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意大利作者和出版商协会(简称SIAE);德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GEMA),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中国《著作权法》的制定参照的是国外的立法经验,于1992年12月17日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MCSC)。怎么界定其性质,最高院有一个复函,“音著协”与著作权人之间,签订一个带有信托性质的合同来明确,这个合同也是受到民法和有关相关法律调整的。就是说你授权之后,我替你进行管理。音著协”的权利来源于著作权人,著作权人有多大的权利,授予“音著协”多大的权利,就有多大的权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以集体管理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非营利性机构。协会管理的范围是会员的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录制权。具体而言,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录制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1994年5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加入了极具影响力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国际性组织、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并与36个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一旦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被使用,该国家或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代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管理。在我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的时间不长,其运作还有不完善的地方, 笔者认为音著协设立方式、权利和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其费用的收取应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其作为非营利社会机构是无权单方面制定收费标准..授权人必须是著作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其对作品享有合法的权利。在音乐著作权协会放弃了诉讼的情况下,著作权人自己仍然可以提起诉讼。’音著协”的收费是一种“管理”,但此处的管理是受托人对委托人所托之事务的管理,而不是政府对社会公众事务的管理,不带有行政性质。所以,即使有收费方法和收费价格的规定,这种方法和价格并不是不可协商.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