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简要对比/武志国(8)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对比说明〗第一款同《担保法》第64条第一款。第二款同《担保法》第65条,但将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改为“一般包括”,删除了第(六)项。
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对比说明〗同《担保法》第66条,属于 “禁止流质”。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对比说明〗在《担保法》第64条基础规定,将“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修改为“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将合同生效与质权区分开来。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对比说明〗同《担保法》第68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比说明〗同《担保法解释》第93条。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对比说明〗同《担保法》第69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对比说明〗基本同《担保法》第70条。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比说明〗同《担保法解释》第94条第二款。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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