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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吓死人的制度性反思/周永坤(2)
  因为城管对公民权利构成严重的侵犯,而在现制下又没有合适的救济途径,因此可以说,城管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具有相当的“自然状态”意义,它导致民众的反感甚至反抗是自然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在上面的博文中说,崔英杰案其实是一个“悲剧”,一个制度性的悲剧。社会应当反思,在这一事件中,社会应当有什么责任,不要老是将犯罪分子魔鬼化。一个过分依仗暴力而较少规范的组织,它在民众中必然产生恐惧,恐惧可能带来过度反应:崔英杰是其代表;恐惧可能带来心理上的重压而产生不测,那个我至今不知姓名的45岁的女性是代表。我相信在这一悲剧中,城管队员是无辜的,我估计(仅仅是估计)死者可能有某种没有察知的疾病,由于过度惊吓导致急性发病猝死;或者可能由于过度惊吓倒地,继而导致脑损伤而不幸身亡。
  城管队员与公民的对立状态与情绪不是个别城市的现象,它带有普遍性。但是可惜的是,我们缺乏反思能力,我们只知强化它,这表现在各地城管装备的“现代化”上,有的地方甚至提出城管要带枪。我奉劝不要这样做。我们需要反思的是这一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如何,或者如何对它加以法律规制,以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不是进一步使它暴力化。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暴力只能由警察行使,而警察在法院的监视之下。
  昨天,我看到美国的校园枪击案竟然这样落幕:他们将凶手赵承熙也列为悼念对象。表面上这一做法是如此的不合逻辑,其实,这正是进步社会的逻辑。一个健康的社会正是建立在社会的反思之上的,正是这一反思是社会合理化的动力。美国人从“杀人魔鬼”身上尚且能反思他们自己对于移民的行为,我们难道不应当从城管接二连三的制度性悲剧中反思点什么吗?

来源于“平民法理”法律博客http://guyan.fyfz.cn/blog/gu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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