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辩交易简述/芦志锋(3)
无论是美国典型的诉辩交易还是意大利的“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的制度,或者法国的范围有限的诉辩交易,其本质上都体现出一种观念:国家对于已经认罪的犯罪人——尽管这种认罪是有限度的,可以部分地放弃公诉的请求,以实现缩减程序上的消耗和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的目的。但是,由于诉辩交易在事实上导致的罪刑不符,以及重罪轻处等后果,其在理论上始终是一项遭人非议的制度。对此我们应如何看待呢?
首先,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依大多数人通常的直觉,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无非在于:惩罚犯罪人,迫使其罪有应得。但是,直觉往往会掩盖事物的本质问题——即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差别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这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功能。但是,在刑事领域,无论我们对犯罪人科以何种程度的刑罚,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生命、财产、公众利益往往是无法恢复的。尽管我们还是需要刑事诉讼制度,因为如果没有刑罚的震慑,就无法抑制犯罪的心理,但是这种需要与我们对民事程序的倚赖却是大不相同的。刑罚与刑事诉讼的功能在于其本身所具有的威慑力,而权利与民事诉讼的功能在于其能最终能否得以兑现。因此,诉讼的结果是民事诉讼的目标但却不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
其次,有些人可能会认为诉辩交易的存在减轻了刑罚的威慑力,因此会纵容犯罪行为的滋长。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犯罪本身是一种社会现象,其存在的背后往往都有复杂的社会背景。消除犯罪的根本方法是消除滋生犯罪的社会背景。刑罚的存在往往只能起到有限的震慑作用。在此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惩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是近年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现象却有不断滋长的势头。这种现象的存在和不断扩大,已经迫使我们开始在刑罚之外,从制度本身去寻找医治腐败的方法,即“从源头上寻找腐败的原因,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的滋长。”
再次,有限的司法资源相对于大量存在的犯罪行为而言永远都是有限的。事实上,国家投入的司法资源再多,也无法满足追索犯罪的实际需要。因为,相对于某一犯罪的个人,或者某一犯罪行为,国家相应的司法资源的投入往往要达数倍甚至数十倍。即使再富裕的政府,如美国政府,也无法承受如此巨量的司法资源的投入。
既然刑罚本身对于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作用是有限的,对于消灭犯罪现象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而且国家也不可能为此无限制的投入大量资源,那么诉辩交易的出现就不足为怪,甚至是一种实际的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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