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法部分法定刑的刑度设置及罪刑均衡和罚当其罪原则/张振合(6)
环境问题目前已成为举世瞩目的大问题,环境的日益恶劣已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对人类生命健康的损害不可估量。目前各种环境污染破坏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绝不亚于其他严重犯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其所涉及的其实也是社会公共的安全,危害的也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此外,除对人身健康的伤害之外,其对地球其它生物及资源的损害也十分严重,甚至不可逆转,危及子孙后代,影响深远。唯一不同的就是这种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不是立即显现的,或者说危害后果的严重性不是立即凸显的,需要经过一个缓慢的过程。如果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人员伤亡,而仅处3年以下的刑罚,则大大违背了罪刑均衡、罚当其罪的原则,刑罚的威慑力将大打折扣。虽然法条也有规定罚金,但对数额却未作任何规定,这给现实中定罪量刑带来了很大的自由度,同时也违背了反对不确定刑的原则。依据刑需相适应的原则,刑罚的份量应以遏制犯罪、预防犯罪为必要,如果设刑太轻,则防范犯罪便会成为空谈。
四、渎职罪刑度设置的问题
刑法第397――419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刑罚,但现实中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滥权、不作为的现象却日趋严重,日呈上升之势,这显然与刑法规定的法定刑过于轻微有直接的关系。刑罚本身的目的是惩罚犯罪,预防犯罪,而现实是犯罪数量不减反增,这不能不说是刑法设置的失败。现行刑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造成巨大损失、人员伤亡,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刑度很明显已严重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罪重而刑轻。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滥权、不作为不但会有巨大的直接损失,而且对社会秩序也将造成严重的破坏,并将极大地伤害社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任。针对如此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渎职犯罪理应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刑罚的严厉程度必须与预防犯罪的需要相适应,即按需配刑,如果分配的刑罚过轻,不能满足预防犯罪的需要,那么刑罚的功能将无法充分发挥,这将有违社会的公平正义。
(五)、非法组织卖血、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刑度设置的问题
刑法333、335、336分别规定了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以及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我认为这几类犯罪法定刑刑度的设置相对偏低了。按照此规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最高刑也只有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很显然这样的规定有违罪行均衡、罚当其罪的原则,有违公平正义。刑罚应与罪质、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罪重刑轻,将不足以惩戒和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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