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法部分法定刑的刑度设置及罪刑均衡和罚当其罪原则/张振合(7)
以上这几种犯罪侵害的对象都是人的生命与健康,人的生命权、生存权是作为人第一首要的权利,任何人无权非法剥夺。如在非法行医和非法组织卖血罪中那些非法行医者和非法组织卖血的人,根本就无视人的生命,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们视人的生命和健康如儿戏,肆意践踏。河南、安徽一带的有些农村艾滋病肆虐,生灵涂炭,都是起因于那些地下非法卖血组织,是他们让这种病魔迅速传播的,让无数的人生命走向了尽头。那些组织者其实就是不折不扣的杀人犯,他们危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然而依据现行刑法,他们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再如,在医疗事故罪中,医务人员的责任心直接关系到病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他们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给病人带来的可能是终生的伤害,一生不可挽回的损害,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极其巨大的,而现行刑法的设刑却相对较低,背离了根据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的需要配刑的原则,这不能不说是对公平正义的践踏。
(六)、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法定刑刑度设置的问题
刑法第134、135条规定了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过以上的刑法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工厂、矿山等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责刑严重脱节,罪重刑轻,显然已违背了刑罚的严厉性与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的需要相适应的科学的配刑原则。这恐怕也是导致现在矿难频发的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刑罚轻微,相对于违法者成百万上千万元的收益而言恐怕是有些太微不足道了。故而现行的刑罚规定极大的助长了那些违法者无视法律,肆意践踏法律的气焰和无所畏惧的心态,刑罚的巨大威慑已无从谈起。每一次的事故都有成百上千的生命被践踏,而那些犯下滔天罪行的杀人凶手在现行刑法下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是不公平的,也是违背宪法的,刑罚显然已成为无效之刑。
(七)、刑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有违罪刑均衡原则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儿童变得愈来愈早熟了,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日益严重,并且日趋低龄化,恶性案件逐年增多。有资料显示,如今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继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世界性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80%以上为16—17岁;到了20世纪90年代,15—16岁的占了大多数;而近些年,15岁以下的比例在不断上升。可见进入21世纪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其中14岁以下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违法犯罪比例也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所占比例已由1991年的1.3%上升到1999年的1.9%。深圳福田公安分局莲花派出所捣毁的一个五人抢劫犯罪团伙的老大竟然是一名只有13岁的少年。但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对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也是采取从轻或减轻的处刑原则,所以这便给社会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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